信息中心
《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》8月1日正式施行 OBO防雷器受客户青睐

  依规行事依法担责有效防御雷电灾害

     日前,省政府法制办、省气象局联合召开了《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,市气象局、市法制办、市应急办等20余相关部门参加了会议。

  据了解,4月21日,四川省省长蒋巨峰签发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,公布该规章,并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。据介绍,我市是一个雷灾多发区,雷暴开始期最早在2月份,结束期最晚在10月份,多年平均雷暴日数达40天左右,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,并伴随有人员伤亡。随着气候变暖、城镇化建设加快、建筑物高度、密度的增加以及各种电器设备的广泛使用,每年雷电灾害损失的绝对值呈逐年增加态势,对我市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很大威胁。

  据市气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近年来,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,我市雷电灾害防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,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。根据《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,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;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;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;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;擅自移动、改变或损毁防雷装置的;有其中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整改,逾期不改正的,给予警告,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,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(2009.5.1)

 

 

总访问量 2346958 次
版权所有:南京吉尚物贸发展有限公司 苏ICP备20031807号-1